帝京日语学校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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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京日语学校办学章程

成都市锦江区帝京日语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成都市锦江区帝京日语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 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 保证培训质量, 创办规范加特色学校,培养全面加特长人才。

第四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130人/期、  民办非学历初中等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业余。

第五条  学校办学地址是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6号1幢16层01、02、03、04、06号,邮编610011。办学场所地址是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6号1幢16层01、02、03、04、06号,邮编61001。

第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锦江区工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者:**,金额:100万。  

        第十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成人日语培训                       。

本学校经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教民151010470001179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5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学校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学校资产的数额:100万,性质:非国有。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100 万元;

(二)政府资助0万元;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0万元;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9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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